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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——知名律师常卫东告诫警惕离婚陷阱

2014-02-09 12:00:23 来源:


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——知名律师常卫东告诫警惕离婚陷阱

常卫东律师(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)

“偷鸡不成蚀把米”——知名律师常卫东告诫警惕离婚陷阱

离婚诉讼,多见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权问题。很多当事人为了防止对方隐匿财产,在起诉前会提前做好诉讼证据材料的准备。例如,在起诉前,将夫妻共同财产支出票据收集好,或在间接证据上做较为夯实的准备,对于银行存款、股票等,也会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,一旦查出财产下落,还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。这些措施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所做的维权的举措。但是,现实案例中却不乏为了多分得共同财产而通过伪造借条、制造虚假诉讼的方式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。近日,浙江省某法院在审理一宗离婚诉讼案件判决驳回原告离婚诉请后,原告竟遭遇了其丈夫为防止她分得房产而精心设计的离婚陷阱,伪造借条、串通第三方制造虚假诉讼并在诉讼中达成所谓调解,将妻子的账户金额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扣划。这看起来貌似天衣无缝的做法,在律师协助调查后得知系丈夫为在离婚诉讼中多分得财产,和朋友的一起恶意串通,其行为甚至面临刑事追责。

律师在此提示:只有共同债务才由夫妻共同偿还。而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。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,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。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离婚时,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,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,可以少分或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因此,夫妻财产分割应充分尊重事实及法律,切莫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,以避免承担不利后果。

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

常卫东律师

联系方式:13601074357

Email:lawyerchang@188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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